拼音dìng kē
注音ㄉ一ㄥˋ ㄎㄜ
词性
⒈ 明确规定的法令条例。
⒉ 固定的科目。
⒈ 明确规定的法令条例。
引汉 仲长统 《昌言·损益》:“可为法制,画一定科,租税十一,更赋如旧。”
《周书·武帝纪下》:“詔曰:‘以刑止刑,世轻世重。罪不及嗣,皆有定科。’”
《南史·梁纪上》:“功臣爵邑无定科。”
⒉ 固定的科目。
引《新唐书·选举志上》:“其为名目,随其人主临时所欲,而列为定科者,如贤良方正、直言极諫、博通坟典达於教化、军谋宏远堪任将率、详明政术可以理人之类,其名最著。”
1.摘要本文在界定科学的人文主义和人文的科学主义的基础上,以爱因斯坦为议题,着重剖析了他的珠联璧合、相得益彰的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思想、实践及其对我们的启示。 摘要本文在界定科学的人文主义和人文的科学主义的基础上,以爱因斯坦为议题,着重剖析了他的珠联璧合、相得益彰的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思想、实践及其对我们的启示。
2.尽管理论界允许“百家争鸣”,但司法界的当务之急却是制定科学、统一的标准,结束司法混乱,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。 尽管理论界允许“百家争鸣”,但司法界的当务之急却是制定科学、统一的标准,结束司法混乱,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。 尽管理论界允许“百家争鸣”,但司法界的当务之急却是制定科学、统一的标准,结束司法混乱,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。
3.尽避理论界允许“百家争鸣”,但司法界的当务之急却是制定科学、统一的标准,结束司法混乱,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尊严。